縣 (中華民國)
民國初年繼承清朝之行政區劃,縣初期為道所轄;之後撤道制,直接隸屬於省或特别行政區;国共内战期間部分省份為了剿匪之便,成立行政督察區,縣改隸屬於行政督察區之下。自民國時期開始,部份縣份的發達地區被單獨劃出設立市,如劃上海縣核心區設上海市。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此時縣制之法源為1929年頒布的《縣組織法》。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现实中,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割据或边疆地区的县份,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并不能实行有效管理。如中共政权在1935年攻占陕西省保安县县城,于1936年设置志丹县。中华民国政府虽坚持沿用保安县名,但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志丹县最终彻底取代保安县。
兩岸分治前中華民國各省縣份統計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編號
行政區
縣數
01
江蘇省
61
13
雲南省
112
25
熱河省
20
02
浙江省
77
14
貴州省
78
26
遼寧省
22
03
安徽省
63
15
河北省
130
27
安東省
18
04
江西省
81
16
山東省
107
28
遼北省
18
05
湖北省
70
17
河南省
111
29
吉林省
18
06
湖南省
77
18
山西省
105
30
松江省
15
07
四川省
139
19
陝西省
92
31
合江省
17
08
西康省
48
20
甘肅省
69
32
黑龍江省
25
09
福建省
67
21
寧夏省
13
33
嫩江省
18
10
臺灣省
8
22
青海省
19
34
興安省
7
11
廣東省
82
23
綏遠省
20
35
新疆省
76
12
廣西省
99
24
察哈爾省
19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16
1945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為調和中日兩國之行政區劃制度差異,另由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規範臺灣的縣制,與大陸地區的縣制不盡相同。直到1994年頒布《省縣自治法》後,縣自治方取得法律授權。而福建省則是在戰地政務解除後,回歸適用《省縣自治法》。隨著省政府虛級化後,1999年公布《地方制度法》成為現在縣制之法源,縣依照該法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