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在核算工资时,经常被各种标准和数据搞混,弄不清楚其中的标准来源和依据。

加班工资核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计算到底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都有哪些?

国家法定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但不包括正常的周末。休息日:是指除了法定假节日之外的正常的周末休息日。

计算加班的月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时,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时,需要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能仅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但应扣除前月的加班费和伙食补助等。即: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4、当月奖金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即: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5、每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1.75天、平均小时数按174小时计算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6、综合计算工时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薪制工资=(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21.75/8*2*周末加班工时。

多长时间算拖欠工资?

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并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不管多少时间都是拖欠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般,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拖欠工资的后果有哪些?

1、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3、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在有加班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是否可以无节制的安排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21.75和20.83/20.92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83天是月制度工作时间,是在一个整年度计算出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其实具体到一个月看,并不代表一个月只要工作20.83天,有些月份可能要工作23天,有些月份可能只要工作19天,20.83是一个平均数。

而21.75是月计薪天数,也就是说,是要支付薪水的天数,它也是一个平均数,是放在一个整年度里面计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也不能理解为一个月只要工作21.75天。

20.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0.83用作考勤,即月平均制度工作日,是计算员工实际正常出勤工作的天数。21.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二者不能混淆。

公司若将算工作时间的天数20.83当成算工资的天数,计算出来的结果显然会出现差额,客观上就会多扣除了员工的事假工资。

计算公式: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0.83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

根据《劳动法》规定,11天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工资,即劳动者不上班也有正常工资,所以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这11天应剔除在外。休息日是员工的休假时间,不用上班,在计算实际工作日时也应剔除。

21.75用作计薪,即月计薪日,是员工的每月平均计薪天数,通常用于计算日工资。

计算公式:月计薪日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个月

月计薪天数要用21.75天,不能用20.83(月工作天数)。

因为法律规定11天法定节假日要正常给付工资,一年之中能获得工资的天数为365天-104天休息日,平均到每月能获得工资的天数为21.75天。计薪天数包括11天法定节假日,算下来月计薪日(21.75天)大于月制度工作日(20.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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